【政策规定】:《义务教育法》: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,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;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,可以推迟到七周岁。
【服务指南】:凡年满6周岁〔入学当年8月31日<含>以前出生〕的儿童,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,入学应持本人及儿童、少年的户籍证明,到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,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。适龄儿童、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,其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,由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,同时由学校报县(市、区)教育局备案。
【责任处室】:基教一处 029-88668895、88668898
【实施单位】: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
【政策规定】:《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》(陕教基一办〔2019〕9号):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、政府领导下,按照“学校划片招生、生源就近入学”的总体目标,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、学校分布、学校规模、交通状况等因素,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,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。 (文件链接:点击查看)
【服务指南】: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,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、学校分布、学校规模、交通状况等因素,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、路段、门牌号、村组等,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学区。
【责任处室】:基教一处 029-88668895、88668898
【实施单位】: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
【政策规定】: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2002第12号令):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,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、场地、其他教育教学设施、生活设施内发生的,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,适用本办法。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、客观公正、合理适当的原则,及时、妥善地处理。《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教育部2010年第30号令)对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八条修改为:“发生学生伤害事故,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,学校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。”
【服务指南】: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:(1)学校应及时组织施救,最大限度降低学生受伤害程度,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;(2)根据事故程度,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教育行政、政府等相应部门报告;(3)根据事故责任,由学校与受伤害学生家长之间通过协商、调解等方式解决,也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;(4)如已购买相关保险,还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报案,并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进行索赔,以减轻经济损失,化解风险矛盾。
【责任处室】:稳定安全办公室 029-88668896
【实施单位】: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
【政策规定】:《陕西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》(陕教规范〔2019〕14号):家长要安排孩子每天进行户外锻炼,鼓励支持孩子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,培育运动爱好,引导孩子从小养成良好锻炼习惯。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,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,高中阶段学生不少于8个小时。(文件链接:点击查看)
【服务指南】:考虑到我省自然地理条件的南北差异和城乡学校的不同实际,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及学生家庭分布情况,对学生的到校和放学时间作出具体规定,但小学和初中的冬季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:50,高中不得早于7:30;夏季可相应提前15分钟到校;学生放学时间也可因季节而有所不同。
【责任处室】:基教一处029-88668895、88668898
【实施单位】: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
【政策规定】:《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(陕教规范〔2014〕2号):学生不得随意转学,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准予转学:家长工作调动、家庭住址迁移,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。(文件链接:点击查看)
【服务指南】:学生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,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、纸质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、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。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。转出、转入学生均需由所在学校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一般应在寒、暑假办理转学手续。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。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。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。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或升学时,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,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。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,转入或升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。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,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。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,或按相关规定办理。
【责任处室】:基教一处 029-88668895、88668898
【实施单位】:转出、转入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
【政策规定】:《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(陕教规范〔2014〕2号):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,凭县级(含县级,下同)以上医疗单位证明,或其他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,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校同意,报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,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。(文件链接:点击查看)
【服务指南】:此外,一学期内因事、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,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,亦可准予休学,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登记。休学期限为一年。学生休学期间,学校保留学籍,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,监护人提出申请,可继续休学,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。
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,应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,经学校审查核准,报上一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,方可复学。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。复学时,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。
【责任处室】:基教一处 029-88668895、88668898
【实施单位】: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
【政策规定】:《教师法》: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《义务教育法》规定:禁止体罚学生;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:学校、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【服务指南】:对老师的违规违法行为,可以向学校领导或者向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反映,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,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。
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如果学校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,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,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。
【责任处室】:教师处 029-88668690
【实施单位】: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